2013年2月3日 星期日

文化資產的相對價值與普同價值


2010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,年度要聞。林會承主編。臺中:文資局。
王嵩山

    文化資產法明定各項國寶、古物的指定標準,目的在於妥善保存無可取代的歷史與文化的創造物。但是,文化資產不是無辜的、中性的存在。文建會將故總統蔣介石的五星上將披風、權杖、佩劍及指揮刀等十一件文物,指定為「重要古物」,引發社會爭議。
    與這批文物有間接關係的 228 受難者家屬強烈的批判,這次的指定「是表彰獨裁者的行為」,「權威崇拜」昭然若揭。文資總處則委婉的解釋,審議委員會依據提報單位國軍歷史文物館的意見,認為這批「國民革命軍北伐時期之文物,在我國建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」,因而指定為重要古物。
    很顯然的,文化資產既是生產於一個特殊的時空與文化脈絡,牽涉不同的利益者,隱含相對的價值。某一群人日夜盈懷、珍藏為重寶的事物,可能會被另一群人棄如敝屣,或怒目相視、欲除之而後快。以文化資產保存為名的典藏與物件本身,啟動複雜的關係。雖然如此,文化資產依舊隱含了普同性價值。愈來愈多的過去,類似前述文物,或更大的紀念物如戰爭遺址、軍法庭、甚至集中營等羞恥與痛苦之事物與場所,是困難的負面的遺產difficult heritage,卻表徵隨時會受到威脅的人文價值之脆弱與人性與權力的危險。正因如此,指定就不應該是孤立事件,需要配合妥當的詮釋與溝通的後續行動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