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2月3日 星期日

監察院公告糾正多件文資保存處理事件


2009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。林會承主編。臺中:文資籌備處。 
王嵩山


    監察院(06.11)公告糾正文建會及臺北縣政府針對樂生療養院區保存案處理不當。糾正理由是縣府遲未依法進行院區審查,使其文化資產定位不明、爭議不斷,並導致新莊捷運工期延宕、工程經費增加;而文建會將療養院逕列為暫定古蹟時,未監督縣府未完成審查,忽視「文資法」所賦予的權責。
    針對地震受損的霧峰林宅復建,監察院對文建會的糾正案(07.16指出:該後續修復工程及全區再利用計畫之態度被動、消極。文建會文資總處主任表示,林宅復建委員會已完成階段性工作,其它事宜應依法由臺中縣政府處理。
    由於苗栗縣政府辦理 「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」計畫,卻未確實查核所轄之後龍鎮傳統古窯區位,而將車道位置訂於窯區,監察院提出糾正案(07.22)。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表示,2007年公告時並無異議,若為古窯辦理都市計畫變更,將影響車站開發時程及區內地主權益。
    至於金門縣政府「金門文化園區整體規劃新建工程」的糾正案12.10指出:工程事前未進行營運管理可行性評估、工程品質不良且使用執照取得延宕,也未對現存文物善盡管理責任。
     前述糾正案,突顯中央與地方文資管理權責區分與處理程序出現瑕疵,對於文資內容(及其所隱含的場所精神)未能深入掌握,文化資產價值與社會發展價值產生衝突等有待努力克服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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